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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08-20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陳鴻翔、副庭長陳學勇,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建忠、副廳長王新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洗錢犯罪與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金融犯罪、腐敗犯罪等上游犯罪有著緊密聯系,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懲處。1997年刑法對洗錢罪作了規定。《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先后對洗錢罪進行了修改完善。為依法懲治洗錢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制定了《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9年解釋》),“兩高一部”于2020年出臺了《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洗錢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確保刑法得到正確實施。
  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原刑法條文中的“明知”和“協助”等術語,將“自洗錢”納入打擊范圍,同時取消了罰金刑的限額,對洗錢罪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迫切需要對現行洗錢刑事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同時,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對我國反洗錢工作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指出了我國反洗錢工作在合規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的問題,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更好地滿足反洗錢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將制定《解釋》納入司法解釋立項計劃,并正式啟動《解釋》起草工作。
  起草制定《解釋》歷時二年多時間。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司法實踐,制定了本《解釋》。其間,征求了全國法院、檢察院系統以及國家監察委員會、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建議,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數易其稿,不斷修改完善。《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從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在制定《解釋》過程中,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解釋》就洗錢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
  本《解釋》共13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競合處罰原則。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錢罪定罪處罰。五是明確罰金數額標準。規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處罰金的最低數額。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2009年解釋》從“大洗錢”的角度,明確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考慮“兩高”正在修訂《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了更好協調兩個司法解釋的關系和內容,《2009年解釋》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相關的規定分別被吸收到兩個司法解釋中,本《解釋》只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三、下步工作
  黨中央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反洗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部署反洗錢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重要工作,扎實有效推進反洗錢工作。人民法院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洗錢犯罪,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
  (一)依法嚴懲犯罪。切實貫徹從嚴懲處洗錢犯罪的立法精神,依法從重從嚴懲處洗錢犯罪,加大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利用虛擬幣、游戲幣等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自洗錢”犯罪。加大罰金刑判處和執行力度,依法追繳洗錢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不讓任何人從犯罪行為中非法獲利。同時,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確保取得最佳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嚴格依法辦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認定洗錢犯罪,準確定罪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強化洗錢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確保辦案質量。進一步加強洗錢犯罪問題研究和調研總結,適時發布典型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加強業務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確保刑法和司法解釋得到正確實施。
  (三)加強犯罪治理。切實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健全完善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嚴格落實“一案雙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有效預防和懲治洗錢犯罪。堅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做實辦案就是治理,推動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大力推動反洗錢法修訂工作,健全完善洗錢違法犯罪風險防控體系,切實提高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效能。
  (四)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打擊跨國(境)洗錢犯罪,積極探索打擊跨國洗錢犯罪的有效路徑和方式,健全完善反洗錢國際合作制度機制,形成便捷查明跨國犯罪及跨國資產轉移的良好合作機制,依法有力懲治跨國洗錢犯罪。大力加強國際司法協助,積極參與打擊洗錢犯罪國際合作,加強國際追逃追贓,維護我國經濟金融安全和發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8月19日
  法釋〔2024〕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80次會議、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洗錢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
  第四條  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三)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實施洗錢犯罪行為,依法應予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洗錢數額累計計算。
  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條  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
  (二)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相關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發展過程中,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條  犯洗錢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判處一萬元以上罰金;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罰金。
  第十條  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洗錢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同時廢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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